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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资讯

河南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

     文章来源: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为深入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提出我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,请遵照执行。

一、改革目标和原则

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,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核心。水价机制改革的目标是,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,实行计量收费,推行分类分档水价制度,促进农业节水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。

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,应坚持节水优先、因地制宜、分类指导、分级管理、协同推进的原则。要区分灌区类型、水资源状况、农业结构、财力条件等因素,因地制宜改革水价机制,不搞“一刀切”。

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,要统筹节水技术推广和价格机制促进节水情况等因素,合理确定农业水价水平。既要推进水价改革,又不增加农业用水负担。鼓励各地大胆实践、勇于探索,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水价形成机制。

二、渠灌区和井灌区实行不同的水价形成机制

渠灌区和井灌区,灌溉形式不同,水价构成项目不同,应建立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。

(一)渠灌区

1.水价构成。渠灌区,由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两部分构成。相应的渠灌区终端水价,包括骨干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水价。终端水价计算公式如下:

P=(P1W1+P2W2)/W2

式中:P为终端水价,P1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,P2为末级渠系水价;W1—国有水管单位计量点计量的水量;W2—终端计量点计量的水量。单位为元/m3。

2.渠灌区运行维护成本

渠灌区农业水价运行维护成本,包括骨干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。骨干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具体项目和测算办法,依照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、《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(试行)》、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(试行)》等规定,但不包含固定资产折旧和工程贷款利息。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,主要包括末级渠系的维护维修费、管理费和已成立基层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组织的人员误工补助,非自流灌区应包括动力费用。其中:管理费仅包括乡村两级用水合作组织的基本服务支出,误工补助按照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灌溉、管护等误工天数计算。

3.渠灌区农业水价的核定

按照国家“农业用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”的要求,各地应综合考虑农业供水运行维护成本、本地水资源稀缺程度、现行农业水价实际水平、当地财力状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,终端水价可直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,也可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。骨干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定价目录,实行分级管理。

水资源严重短缺、用户承受能力相对较强的灌区,终端水价可直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。终端水价需要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灌区,本着优先解决农业灌溉“最后一公里”的原则优先补偿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用,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可逐步调整到位。建立农业用水终端水价与骨干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,利于今后理顺和疏导骨干工程供水价格调整。

鼓励农业规模化生产、用水大户与供水方(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协会)按照自愿平等原则,协商确定供水价格。

(二)井灌区

1.水价与成本构成

井灌区终端水价,即末级渠系水价,由灌溉动力费用、设施维护费用和基层用水合作组织管理费、误工补助构成,不包含固定资产折旧和贷款利息。其中:农业生产用电严格执行省定目录电价,设施维护费用指井灌设备日常维护,井灌区管理费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县渠灌区管理费标准。井灌区终端水价由县(市、区)核定。

2.成本监审或调查

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乡镇,选择若干行政村和一定数量的机电井,调查现行农业井灌用水运行维护费用情况,包括年用水总量、井深、用电量、维护保养费用等情况,汇总测算井灌区运行维护成本情况。吸收村委会代表、乡村用水协会或村民代表参与成本监审或调查工作。

3.井灌区农业水价的核定

按照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要求,综合考虑农业现行灌溉费用、水资源稀缺程度、当地财力状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,实行差别水价政策。

现行灌溉费用已经在电费基础上加收部分运行维护费用的井灌区,在改革中农业水价要率先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。现行实际灌溉电价高于省定目录电价的井灌区,在降低电价、严格执行省目录电价的基础上,综合电费降低空间,农业水价要按照达到或接近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确定。现行农业灌溉仅支付电费的井灌区,要通过加收用水设施维护费用的方式,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。井灌区为地下水超采区的,农业水价最低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。

4.定价方式

用水计量设施配套的井灌区,按用水量核定价格。形成单方水价,应包括动力费用、设施维护费用和管理费、误工补助等。

没有用水计量设施的井灌区,在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前,作为过渡方式,通过“以电折水”调查,测算明确以电折水系数(即单位电量对应的灌溉水量)。结合水价运行维护成本(扣减动力费用),在电费计收模式的基础上,按照“电价+运维费”的方式,以千瓦时作为计价单位核定农业水价。

(三)县级价格成本监审机构,要依据成本监审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监审工作,水利部门及改革区用水协会要积极配合。新建项目暂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,应组织成本调查。通过测算成本或调查成本核定农业水价的,定价试行期为3年。3年后,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对试行价格进行校核。县乡用水协会要做好用水量、水费等资料归集工作。

(四)积极探索对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用、运行维护服务管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,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灌区末级渠系设施改造、大修。运行维护成本应扣除政府补助部分。

(五)同一县域内,避免制定繁多的农业水价。灌溉条件相同的,原则上实行同一价格政策。渠灌区、井灌区终端水价由县(市、区)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核定。

同时具备渠灌、井灌条件的混合灌区,按照灌溉方式对应的农业水价标准分别计缴水费。

(六)鼓励用水协会与用水户(或代表)探索建立协商定价机制,试行两部制和丰枯季节水价,逐步实现农业用水农户自我管理、自行维护、自主定价的养护和水价形成机制。

三、推行分类水价制度

区分粮食作物、经济作物(含一般经济作物、畜禽养殖、高附加值经济作物、林果业、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)等,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。

(一)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达到或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,有条件的达到完全成本水平。经粮作物收益比相当的一般经济作物,可按照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执行。

(二)经济作物等用水价格,应高于粮食作物水价。粮食作物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灌区,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原则应达到完全成本水平,有条件灌区可达到完全成本适当盈利水平。粮食作物水价不能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灌区,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原则应至少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。

四、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

以加强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为基础,以多用水多付费为原则,实行超定额分档累进加价制度。

(一)确定用水定额

各地要按照我省《农业用水定额》有关规定,确定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两类用水定额。部分地区复种程度高,同一块耕地既种植粮食作物,又种植经济作物,则可以按照各类作物的种植面积及其用水定额,加权平均计算亩均综合用水定额。

(二)划分分档水量

原则上设立三档水量。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,超过用水定额20%(含)以内为第二水量,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20%以上部分。

(三)合理确定各档水价

粮食作物第一档水量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,一、二、三档用水量水价比原则上不低于1:1.3:2,具体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。第一档水价低于运行维护成本的和超采区地下水灌溉的,应进一步拉开价差。

五、加强水费计收管理

(一)制定水费计收管理办法。本着服务群众、简化程序的原则,各县要在建立健全用水协会、规范协会运作的基础上,制定并落实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。原则上农业水费由乡村用水协会按照实际用水量收取。

(二)实施改革的渠灌区、井灌区,应积极推行智能卡收费系统,提高水费收取率和管理水平。农户提前充值,转入乡级用水协会的预收账户。无法实现智能卡收费的,由用水协会依据实际用水量足额计收水费。鼓励倡导通过线上支付、扫码灌溉、一卡多用等方式,优化计缴费程序,简化用水户用水、缴费环节。

(三)加强费用协调管理。按用水量定价、动力费用计入水价的灌区,其动力费用由用水协会或水管员组织统一支付。以千瓦时作为计价单位,按照“电费+运维费”模式核定农业水价的灌区,应根据设施管理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。其中:

由电力部门经营或委托电力部门经营的设施,可委托县电力公司代收运维费,实际用水发生后,将运维费划转乡用水协会收入账户,免收手续费;县电力公司按月免费向乡用水协会提供用电量数据,作为成本监审、水价校核的重要资料。

其他政府性资金建设的设施,由乡村用水协会收取水费、依据用电数据组织缴纳电费,并负责归集成本监审资料。

(四)清理规范农业生产用电乱加价行为。政府投资的井灌供电设施、由乡村管理使用的,可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委托县级电力公司经营。无法移交电力部门的,可委托乡村用水协会管理经营。上述两种模式,应按照县级价格部门公布的水价标准,代收运行维护费用,不得在农业生产用电标准外随意加价。

(五)规范水费使用管理。用水协会所收水费,在优先支付渠灌区骨干工程水费和井灌区动力费后,重点用于末级渠系的维护,确保农田灌溉设施的正常运行。

收取的超定额加价的水费,可用于节水奖励支出。

六、推行水费公开,健全监督管理

水价政策公开。各级用水协会应在其办公场所、充值点公示农业水价具体标准,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,规范水费收取行为。

水费收支公开。县乡用水协会应按季度,公开灌溉用水量和水费收入情况,公开支出的主要项目和具体金额,接受群众监督。

市县价格、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水价和水费计收的监督管理,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水价执行和水费计收、使用情况,制止水价执行中乱加价乱收费行为,同时确保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。

七、加强组织领导

县级价格部门应会同水利部门加强对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领导,从本地实际出发,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明确本地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方法、措施,建立分类分档农业水价制度。建立农业水价机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,须报经县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。

各市县应在实践中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水价形成机制,注意总结、不断完善,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,为本地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奠定基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