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生猪屠宰厂(场)行政审批行为,根据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666号)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(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)和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》(GB50317-2009)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指南,供各地审批新建生猪屠宰厂(场)时参考。
一、本指南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新建(迁址重建、原址改扩建)生猪屠宰厂(场)的审批和停产超过180天生猪屠宰厂(场)恢复生产的重新验收。
二、新建生猪屠宰厂(场)建设竣工后,应当先按照《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(场)现场审核表(自查表)》进行自查,认为符合设立标准的,向省辖市(省直管县市)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,提交以下材料,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。提交材料包括:
1.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
2.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
3.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
4.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复印件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(停产复产企业)
5.厂(场)平面布局图、屠宰车间设计图
6.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(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)及工艺说明
7.委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协议书(委托处理的)
8.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花名册(含对应健康证明编号、考核合格证编号信息)
9.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(含对应健康证明编号)
10.近6个月内的水质检测报告
11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复印件
三、省辖市(省直管县市)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规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。
材料审查时,将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。核对无异的,在留存的复印件上签署“与原件核对无异”的核对意见、审核人姓名和审核日期。
现场审核时,可从河南省畜牧局公告的《河南省生猪屠宰厂(场)现场审核专家名单》(另行公布)中选择现场审核专家组成现场审核专家组,按照《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(场)现场审核表(自查表)》逐项审核。现场审核专家组由3人以上奇数组成,实行组长负责制。
四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,现场审核符合《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(场)现场审核表(自查表)》规定标准的,给予申请人签发行政许可文件,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。
五、现场审核未通过的,申请人应当在签收送达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再提出复审申请。复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。省辖市(省直管县市)人民政府签发的行政许可文件抄送省畜牧局备案。
六、停产企业复产前,应当先按照《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(场)现场审核表(自查表)》进行自查,认为具备设立标准的,向省辖市(省直管县市)畜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提交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材料,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。
省辖市(省直管县市)畜牧部门报请省辖市(省直管县市)人民政府按照本指南第三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。符合本指南第四条规定的,由省辖市(省直管县市)畜牧部门书面通知其恢复生产。不符合的,由省辖市(省直管县市)畜牧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资格。